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下安全保护制度:(一)安全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二)核实、登记并及时更新用户注册信息制度;(三)信息发布审核、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四)信息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五)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六)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制度。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