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规划、测绘、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