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