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