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或者施工许可手续期间,应当将办理许可手续的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管线建设单位。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