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共同沟技术。

管线共同沟的具体实施规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管线共同沟应当有偿使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

本条例所称管线共同沟包含“走入式管廊”和“非走入式管沟”。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