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需利用未开放档案的,须经国家档案馆同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二)不得泄露保密内容;(三)未经档案馆或档案所有者同意,不得抄录、复制档案;(四)公布、利用涉及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档案的,应当征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