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需利用未开放档案的,须经国家档案馆同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
(二)不得泄露保密内容;
(三)未经档案馆或档案所有者同意,不得抄录、复制档案;
(四)公布、利用涉及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档案的,应当征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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