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生等新领域的档案工作,监督、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上述领域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移交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