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有关单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相应的电子文件。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