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市)未设立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村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变更许可的,提交营业执照);
(四)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五)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
(六)各类设备、设施清单;属计量器件的设备、设施,提供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七)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及配件管理等维修管理制度文本;
(八)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九)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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