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条已废止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检验场地及设备、设施;(二)有必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