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凡入库配件应当科学分类、编号上架,办理进出库手续。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将所使用仓库报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