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三十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登记有关事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中发现公安机关查控的车辆、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承修车辆时,发现有伪造证明、证件,明显改动或破坏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码等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