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二十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变更维修项目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并推荐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托修人使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