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沟;(三)生活垃圾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项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