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及时建设和更新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者终止后,该市政公用设施归政府所有;需要补偿的,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给予特许经营者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