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经市政府同意,特许经营者可以获得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属于市政府所有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权;对其他投资者所有的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方式。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