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二)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通过对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收费以及市政府合理补偿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合理收益;
(三)请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的调整提出建议;
(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