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股权转让限制等;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六)投资回报方式及其确定、调整机制;
(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收取;
(八)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九)特许经营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十)履约保函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十一)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
(十二)特许经营项目移交及临时接管的标准、方式、程序;
(十三)政府监管及社会监督的内容;
(十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应当符合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