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相应的从业经历、良好的业绩和企业商誉;

(四)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五)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招募)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