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三条有效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三)相应的从业经历、良好的业绩和企业商誉;(四)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五)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招募)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