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二条有效市政府可以根据市政公用项目的不同特点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市政公用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