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具体承办本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为本级工会参与制定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二)组织人员参加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三)提出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的方案,经本级工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对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件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