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杭州市总工会负责本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