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所属工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消监督员资格,收回证件;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