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所属工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消监督员资格,收回证件;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