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由各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县级以上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市总工会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