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职责:(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报告。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