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由本级工会推选产生。具体办法由市总工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