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