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主办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