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及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防爆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被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