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场所、设施未达到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出租、出借用于举办大型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