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责任第二十条已废止主办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他人举办;(二)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三)不得在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之前发放、出售票证;(四)不得增加安全许可范围以外的活动内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