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条件,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监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