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研究并答复代表。重新答复代表时,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代表不满意的内容及理由,针对不满意的内容作出处理和说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