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停车场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付停车费。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凭本人残疾人证免收停车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