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医疗机构对评定为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通知本人和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对本人及其监护人均无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