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鼓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从事本职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对精神障碍治疗实行特殊的医疗保障政策,适时提高门诊和住院的报销比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