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应当发布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立法信息。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公开征求公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的,应当发布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立法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