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公开征求公众立法意见和建议的主要方式:(一)将重要的法规草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二)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征集法规草案建议文本;(三)通过媒体向公众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四)组织公众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关会议;(五)将法规草案发至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