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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
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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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