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公众认为已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