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公众认为已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