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召开公众参与的座谈会等立法工作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参加人,并提供相关的立法参考资料。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召开公众参与的座谈会等立法工作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