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残疾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领取残疾人证。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残疾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残疾评定,经市(州)残疾人联合会审核颁发残疾人证。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