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