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对符合报考和录用条件的,不得因残疾限制其报考或者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