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教育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布局残疾人特殊教育资源。市(州)和三十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应当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当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殊教育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