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学前教育机构,从事残疾人扫盲、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各类机构在基础建设、各种政策性补助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