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