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残疾发生报告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分析研究,提升预防残疾水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