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